與精神病人離婚的條件有:
(1)對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起訴到法院離婚,首先會審查患有精神病的配偶在離婚過程狀态中是否屬于精神病發病期,如果該精神病人能自主表達意思的時候,這和正常人離婚程序一樣。若是病發期,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會依法指定其父母或其他作為法定代理人,由其父母代理其參加訴訟。
(2)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标準是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此雙方隻要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法院都會依法準予離婚。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隐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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