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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