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對醫療事件的協商處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區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市衛生局局屬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件,可直接向市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争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争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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