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後還經常住在一起,不是違法。
2、無論是修改前的婚姻法,還是修改後的婚姻法,都沒有規定男女不能同居生活,或者說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同居生活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3、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财産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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