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拘留所不用交夥食費,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拘留所的基礎建設經費、修繕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辦案經費、裝備經費、被拘留人給養經費等由公安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本級财政部門每年對被拘留人夥食費、醫療費等給養經費标準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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