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的縣級市城建稅,以稅率為百分之5作為執行标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7。這裡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準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的區域範圍;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5。這裡所稱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城;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縣屬鎮的,稅率為百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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