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下列财産可以作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資産;
2、有價證券;
3、可封存的流動資産;
4、可依法轉讓的知識産權等權利;
5、其他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和财産。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财産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财産;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财産;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産。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産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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