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産公證,顧名思義就是在進行結婚登記前,對房産進行公證。公證的效力可以對所有的利害關系人産生約束,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作為證據直接使用。
但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産權證的,是可以不做婚前财産公證的,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婚前的财産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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