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間有工資,隻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且勞動者已經付出了一定的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其勞動報酬。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四十五條,畢業生就業後,其工資标準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齡從報到之日計算。第四十六條,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畢業生,其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工資待遇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确定,但工資标準原則上應不低于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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