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哈爾濱供暖溫度标準是:在供熱期内,居民用戶卧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它部位室溫應當符合設計規範标準要求。并且哈爾濱規劃區内供熱起止時間為:當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根據《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自用戶告知之時起48小時仍未達到溫度标準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規定标準向用戶退還熱費。
實行熱計量的用戶,熱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交納。未實行熱計量的用戶,熱費按照房屋使用面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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