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車輛非法改裝、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限期整改,整改前不得上路從事運輸,會處以200元以上罰款,但并不扣分。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将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複原狀,并依法處200元罰款。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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