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是國家以及事業單位投資建設,進行銷售的住宅,在住宅出售之前,産權是歸國家所有的,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隻擁有使用權,也就是所謂的使用權房。在租賃合同上通常會寫着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如果要進行更名的話,就需要取得承租人的同意以及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在協商一緻之後就可以提起更改名字的申請,需要提交相關的資料到相關部門,并且繳納一定的稅費及工本費等,從而進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更名程序。如果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在更改名字等手續上協商不一緻,是無法進行更名的,可以有權向房管局提起相關的訴訟,所以當出現要更名的時候,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一定要協商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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