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不忠方淨身出戶的約定,無論離婚與否,出軌方放棄共同财産的忠誠協議有效。該類協議可以認為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将來離婚時财産分配的安排。在約定條件具備時,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一方不忠,雙方就必須離婚或者喪失子女撫養權的約定無效。婚姻關系的解除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等,有明确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對此限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财産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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