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曾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
2、可以說對于這種行為的違法性政府已經有認識并且采取了行動,不過社會法治進步有一個逐步的過程,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這種情形還是存在的,這還有賴于我國法治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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