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前的刑訊行為是否是刑訊逼供關鍵是看刑訊行為與所獲取的口供之間是否存在因果聯系,隻要能夠判定刑訊行為與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之間存在着因果關系,即應認定為刑訊逼供。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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