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東的盈餘分配權以股東先行内部救濟為原則,即股東可以提出召開股東會,讨論利潤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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