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屬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産生于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别國家和地區。
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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