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序。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并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而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适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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