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七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名額,基層工會組成按會員人數确定:
25人以下者,設主席或組織員1人;
200人以下者,設委員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設委員7至15人;
1001人到5000人者,設委員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設委員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員最多不超過37人。
拓展資料: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均應設候選人。候選人應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中應有适當比例的勞模(先進工作者)、一線職工和女職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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