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屬于作者,著作權法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3款規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并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筆人适當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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