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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