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和警察的根本區别在于輔警沒有執法權,警察具有執法權。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來輔助警察。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衛人民生命财産安全。
輔警的概念起源于海洋法系。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都是實行海洋法系的國家。海洋法系認為,社會治安應該由政府和民間共同承擔。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國家,民間自組輔警,協助正規警察維持社會治安。
“公安”廣義上是指人民警察,分為公安部門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狹義“公安”,包括治安警、戶籍警、刑警、交警等)、國家安全部門管理的國家安全警察、司法行政系統的監獄人民警察和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司法警察五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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