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對外行文時,公文标題的形式是發文機關+發文事由+公文種類。公文是法定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在公務活動中,具有法律效力和規範的文體。公文标題由發文機關、發文事由、公文種類三部分組成,稱為公文标題“三要素”。
一般正式文件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後面加“文件”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隻标識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
聯合行文時,如需同時标注聯署發文機關名稱,一般應當将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發出指示、通知、通報等公文,叫普發公文。凡下屬機關都是收文機關,也就是發文的主送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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