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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隻給繳納工傷保險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2 12:34:01

單位隻給繳納工傷保險怎麼辦(繳納單位與用人單位不一緻)1

記者 劉一諾

2016年4月10日,濰坊市昌樂縣某織帶有限公司職工滕某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濰坊市昌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滕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17年5月22日滕某被昌樂縣人社局認定為工傷,2018年5月7日經濰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9級。

根據工傷認定結果,滕某要求某織帶有限公司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而某織帶有限公司則認為這兩項應該由社保部門支付,滕某多次與某織帶有限公司溝通無果後,反映到昌樂縣信訪局。經了解雙方均願意通過調解解決糾紛,2022年1月21日,昌樂縣信訪事項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了縣信訪局轉交來的這起糾紛。

調解員經調查了解到,雙方對滕某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都沒有争議。用人單位已經依據法院判決支付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社保部門卻拒絕支付滕某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社保部門為什麼拒絕支付呢?帶着問題,調解員先後走訪了用人單位、縣人社局等多個單位。通過走訪調查,發現了關鍵問題:滕某工傷保險繳納單位與用人單位不一緻。

誰給繳納的工傷保險?

滕某入職後,某織帶有限公司按照聘用時“繳納社保”的承諾按時給滕某繳納社保。滕某出現工傷後,已通過仲裁、訴訟等程序,獲得了某織帶有限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3564元、2016年3月和4月的工資3202.68元、返還養老保險保證金1000元和社會保險費墊付款5720元的賠償。滕某在申請調解前,曾多次到某織帶有限公司協商辦理工傷保險待遇事宜,在協商過程中發現給滕某繳納工傷保險的并非某織帶有限公司,而是某織造有限公司。自2018年下半年開始,雙方多次協商未果。

單位隻給繳納工傷保險怎麼辦(繳納單位與用人單位不一緻)2

調解員經走訪調查發現,在工傷認定中,滕某被縣人社局以某織帶有限公司職工認定工傷。而發生工傷期間,滕某工傷保險繳納單位是某織造有限公司。某織帶有限公司承認沒有以本公司的名義給滕某繳納保險,而是以某織造有限公司名義給滕某繳納的。

工傷賠償誰負責?

滕某認為,某織帶有限公司以某織造有限公司名義給她繳納工傷保險,導緻工傷保險繳納單位與用人單位不一緻,她也因此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由某織帶有限公司負責。

某織帶有限公司則認為,其已按照法院2018年的判決支付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後公司與滕某解除了勞動合同,滕某與某織帶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了。同時某織帶有限公司已為滕某繳納了社保,所以滕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社保賠付。

調解員給當事雙方分析了相關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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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若幹規定》第九條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别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滕某以某織帶有限公司職工認定工傷,但是滕某工傷保險繳納單位是某織造有限公司。根據以上規定,滕某因工傷保險繳納單位與用人單位不一緻,導緻工傷待遇無法落實,滕某的損失應由某織帶有限公司承擔。

賠償金額怎麼定?

自滕某2018年知曉其權利被侵害時至2022年1月調解時,已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調解員耐心給滕某講解有關法律規定,并提醒滕某超過了訴訟時效,她不能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問題,如果某織帶有限公司執意不賠償,她也隻能承擔不利後果。當前,最好的解決辦法是通過調解,協商解決。并說明了在此次糾紛中,對于錯過訴訟時效,失去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滕某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此外,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勸導,某織帶有限公司主動擔當,因工傷保險繳納單位與用人單位不一緻,導緻滕某工傷待遇無法落實,某織帶有限公司主動表示認可調解員建議,承擔主要責任。雙方對于調解員的責任劃分均無異議。

滕某在某織帶有限公司工作時月工資為2000元,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5776元,調解員根據相關規定計算,滕某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共計58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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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雙方各自責任,調解員提出了40000元的賠償建議。經過調解員合法合理引導,雙方最終同意。某織帶有限公司表示希望通過調委會轉賬的方式支付。最終,通過調委會支付,某織帶有限公司将40000元一次性賠償給了滕某。滕某也簽訂了息訴罷訪承諾書,糾紛至此圓滿結束。

本案是典型的因以其他公司名義為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引發的工傷保險糾紛案例。在本案調解糾紛中,調解員按照“調查走訪、明法晰理、合理定額”的思路,步步為營,紮實推進,用自己負責任的态度,赢得了雙方的認可,從而始終掌握了調解主動權。通過普法宣傳、明法晰理,讓某織帶有限公司主動擔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讓某織帶有限公司認識到它以某織造有限公司名義給滕某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應當支付滕某工傷保險待遇;讓滕某了解到錯過訴訟時效,失去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無法通過訴訟獲得全部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應承擔次要責任。最終,調解員提出合法合理賠償金額,幫助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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