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現階段存在以下三種小産權房:
(1)針對開發商的産權而言,将開發商的産權叫大産權,購房人的産權叫小産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産權是由開發商一個産權分割來的;
(2)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産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産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産權房,經濟适用房就是小産權房;
(3)按産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國家發産權證的叫大産權,國家不發産權證的,由鄉鎮政府頒發産權證書的叫小産權,又被稱為鄉産權。
第1、2類情形的小産權房,隻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第3類情形小産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争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産權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産、兼并等情形緻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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