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護照即特别行政區護照,分兩類:一是指澳門特别行政區護照與其他旅行證件。二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區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139條的規定,自1999年12月20日起,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澳門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護照,給在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
因此,簽發澳門特區護照和其它旅行證件是中國政府對澳門恢複行使主權的重要志之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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