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證的作用如下:
(1)失業證是領取失業保險的合法證明,失業人員可憑失業證到戶口所在街道或人事關系所在地辦理失業救濟金失業保險領取;
(2)失業人員可以以失業證作為憑證,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
(3)失業人員憑失業證可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4)失業人員可憑失業證可以辦理小額無息貸款,利息由國家來補貼。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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