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一)合營期限屆滿;
(二)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緻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四)因自然災害、戰争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五)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董事會決議解散;
(八)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本案件可以依據第七款,由股東組成的董事會來決議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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