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從立案到開庭需要的時間,具體多長時間不能确定,需要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法院案件的排庭情況等多方面綜合考慮。
從立案到開庭,中間一兩個月的時間是正常的,甚至更長都有可能,因為中間要經過立案、組成合議庭、發傳票、被告答辯和舉證等程序。
一般來講,根據法院的審理程序以及送達方式不同,會有以下情況:
1、如果适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内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
2、如果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一般是在報紙刊登後第93天安排開庭。
一般從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内會開庭。一般經過立案、送達(起訴狀、答辯狀)、組成合議庭、送達開庭通知等幾個程序。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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