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倡議書一般由标題、稱呼、正文、結尾、落款五部分組成。
2、标題,倡議書标題一般由文種名單獨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用較大的字體寫“倡議書”三個字。另外,标題還可以由倡議内容和文種名共同組成。如“把遺體交給醫學界利用的倡議書 ”。
3、稱呼,一般頂格寫在第二行開頭。
4、倡議書的稱呼可依據倡議的對象而選用适當的稱呼。如“廣大的青少年朋友們:”、“廣大的婦女同胞們:”等。有的倡議書也可不用稱呼,而在正文中指出。
5、正文,一般在第三行空兩格寫正文。
6、寫明倡議書的背景原因和目的,倡議書的發出貴在引起廣泛的響應,隻有交待清楚倡議活動的原因,以及當時的各種背景事實,并申明發布倡議的目的,人們才會理解和信服,才會自覺的行動。這些因素交待不清就會使人覺得莫名其妙,難以響應。
7、寫明倡議的具體内容和要求,這是正文的重點部分。倡議的内容一定要具體化。開展怎樣的活動,都做哪些事情,具體要求是什麼,它的價值和意義都有哪些均需一一寫倡議的具體内容一般是分條開列的,這樣寫往往清晰明确,一目了然。
8、結尾,結尾要表示倡議者的決心和希望或者寫出某種建議。倡議書一般不在結尾寫表示敬意或祝願的話。
9、落款,落款即在右下方寫明倡議者單位、集體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署上發倡議的日期。
10、“倡議書”在寫法上有如下要求:在正文部分要寫清發倡議的根據,原因和目的,否則響應者無所适從,會造成盲目的行動。在結尾要寫上倡議者的希望和建議,最後是署名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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