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續展注冊商标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标局備案的商标代理機構辦理是指注冊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冊有效期屆滿十年後的一段時間内,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二)提交申請書件,直接辦理的,在商标注冊大廳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請。委托商标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标代理機構将申請書件送達商标局。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标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内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标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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