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守掌管民政司法軍事财稅。
2、西漢景帝中二年 (前148)更名郡守為太守。新莽改名大尹。東漢複故,秩二千石。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管郡之民政、司法、監察、軍事、财賦。
3、太守是秦朝至漢朝時期對郡守的尊稱。漢景帝更名為太守,為一郡的最高行政長官,除治民、進賢、決訟、檢奸外,還可以自行任免所屬掾史。曆代沿襲不變。南北朝時,新增州漸多。郡之轄境縮小,郡守權為州刺史所奪,州郡區别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廢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後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别稱。明清則專稱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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