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管理規定有《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
根據《物權法》第六十條,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别屬于村内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内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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