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兩份公證遺囑沒有沖突的,兩份遺囑都是有效的,如果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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