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轉為有期徒刑後的處理是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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