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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什麼都沒有可以強制執行嗎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16 01:11:15

  名下什麼都沒有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有财産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内執結。

  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内提出。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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