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地法說,是由美國法學教授庫克于1942年在《沖突法的邏輯學與法律基礎》,中所提出的一共國際私法學說;
2、庫克認為法院隻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國法,在某種情況下,法院可以考慮适用外國法,但此時隻是将外國法納入本國的法律範疇,作為本國的法律規範予以适用,内國法院适用或承認與執行的,不但不是外國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國法創設的權利,而隻是一個由其自己的法律所創設的權利,即一個内國的權利,一個本地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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