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地方小吏:初為幫助主官處理專門事物的低級官吏;後泛指各級地方政府中的公務人員,地位非常低下,在四民之下,子孫不得科考等等。相當于現在的“公務員”的職位,但古代的小吏待遇遠不如現在的公務員。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财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别。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于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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