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行為的認定為:
(一)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
(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三)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四)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以侮辱、诽謗為主要方式,因此,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首先應确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诽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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