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但需要父母協商一緻。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緻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即撫養孩子一方無權單獨更改孩子姓氏,即使已更改,對方也有權要求恢複至原姓名。所以說,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孩子姓氏的。理論上在離婚後要想合法的更改孩子的姓氏,隻能雙方進行協商,在協商一直的基礎上進行更改。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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