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會對被拘留的人進行教育,其中有包括心理矯治、親友規勸、現身說法等等,在行政拘留期間,拘留所對于被拘留的人會進行每周不少于10個課時的集體教育,同時會适當的開展文化、體育、勞動教育和技能培訓等,主要為了讓被拘留人認錯、改錯,這不是一種變相的強迫勞動,是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員同意的前提下進行的。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記、收發。發現信件内有可能夾帶違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責令被拘留人當面打開信件予以安全檢查。第五十一條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使用拘留所内固定電話進行通話,通話費用原則上自理。被拘留人打電話應當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一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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