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老人情況危急,且有2人(含)以上的見證人(對于見證人的限制見後面),所立口頭遺囑一般是有效的;
2、 若老人情況不危急,或情況危急但沒有見證人(或隻有一個見證人),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對口頭遺囑的規定如下: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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