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指擔保,保證;對物品進行保存及對其數量、質量進行管理控制的活動。
如果商場保管不善造成的需要賠償。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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