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分為人身監護權和财産監護權兩種。
1、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内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
(2)交還請求權。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
(4)撫養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财産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财産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财産。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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