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
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配合,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
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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