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婚姻撤銷
工具/原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适用(2011)
方法/步驟1婚姻撤銷的原因須發生在婚姻成立之前。
有權提起婚姻撤銷的主體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隻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2“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财産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3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此“1年”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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