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着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産證不發是,應及時溝通,及時解決矛盾,避免長期拖延。并可以主張開發商扣發房産證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要求開發商改正。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隐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隐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隐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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