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權到期房子是不可以賣的,50年産權的房子多數為小産權房,集體土地性質的,隻能居住使用,不能買賣和抵押。
小産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産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産權房”,又叫“小産權房”。
“小産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鄉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産權房産,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産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産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産權證。
國家發産權證的叫“大産權房”,國家不發産權證的叫“小産權房”。大、小産權房的争議不在房屋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小産權房”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隻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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