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規則主要内容包括審議事項、委員會的權利職責、會議準備和議程等内容。制訂該規則的目的是為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的職能作用,規範審判委員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其中明确審判委員會是本院的最高審判組織,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法律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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