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宅租賃合同也就是公有承租人與公房的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據《合同法》的規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存在的是租賃合同關系,也就是雙方是屬于租賃合同關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我國也稱公産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産權擁有權、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有住宅戶建築面積以公有住宅出售時測算的數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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